(二)本办法对象为本公司员工及聘雇人员。
(三)本信托资金按银行乙种活期存款方式(使用本公司不定期福利信托凭证)得随时提存之。但其信托单及存取凭条均须注明"员工信托资金"科目。
(四)本信托资金限本人在服务单位设立一户。
(五)本信托资金每人最高限额,依照主管官署核定额订为每个月每日平均余额12万元。
(六)本信托资金收益率依照银行核定行库最高放款利率,如有调整时应自21日起对照调整。
(七)本信托资金在每月20日按照其积数计算收益一次并入本金,以员工信托资金规定额度赘迷路萑帐y(即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止),作为该月份资金最高积数。超过该积数部分,对照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因案停职或离职者,接到通知后应自结息日起照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办妥离职手续者未至结息日结清时,仍按实际日数照计其收益,停职复职时应再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原信托资金帐户未结清时须同时结清)。
(九)在职应召入伍(包括常备兵训练)或留职停薪人员的委托户,得在原服务单位继续托办。
(十)本办法呈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