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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招揽信托资金奖励津贴核发办法

  第一条 营业单位每月业绩超过当月核定团体目标额的80%者,依下列标准支给奖励津贴,列为该单位推动业务用:
  1.8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5元。
  2.9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7元。
  3.10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10元。
  第二条 本项奖励津贴,招揽举绩的业绩换算,以下列标准计:
  1.1年期信托资金为准,举绩1万元换算业绩1万元。
  2.2年期信托资金举绩1万元换算业绩1,2万元。
  3.积富信托奖金,以契约期间的信托金额总数,换算1/3为业绩。
    第三条 信托资金在契约期间中解约未满;年者,依其未经过期间核算业绩,于发生月扣减招揽者当月的举绩,解约资料每月月底,由信托科填制移送业务科核办,核算公式如下:满期委托金额×(核算业绩基础)×契约期间一已委托经过期间/契约期间
    第四条 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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