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员工因公出差的具体期限视实际工作需要而定,限定日期呈请总经理核准后行之。
第三条 出差员工应于出发前,依式填写规定的表格,通知总务组登记,如情形特殊事前来不及办理时,应及时补填表格,送交登记。
第四条 员工出差需按实报支出差旅费,其最高标准如表,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外,其余如有超额或报支,一律剔除。
第五条 员工出差前,需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预借款额,经由各主管初审,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暂付,出差完毕,向总务组销差后应于3日内呈报核销,如3日后,仍未报支者,会计组应将该员的预借旅费在薪津项下先予扣回,等报支时,再行核付。
第六条 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的出差按实支给交通费及午餐费。
第七条 员工出差在1日以上,其另有不满1日的旅费,无论出发或返回日一律以1/2给付,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住宿费。
第八条 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的舟车费等,按实际报支,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支。
第九条 凡因公拍发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人夫、车马等项所支出必要费用,另列特别费用内,得按实凭证报支。
第十条 员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并有确实证明者外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但事后经总经理特准者,可以追认。
第十一条 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交收据,核发之;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之事,视情节的轻重,酌予惩处。
第十二条 员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应填写的一切表格及应办手续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