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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

  第一条 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区别,依记账凭证的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月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页数。
  第二条 下列原始凭证须分别装订保管,并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1.各种契约及重要资产凭证,应依编号独立成卷;
  2.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
  3.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据;
  4.其他事项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第三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账簿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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