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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监审办法

  第一条 目的
  适时处理不合格品,监审其是否能修理,是否能转用或必须报废,使材料能物尽其用,并节省不合格品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
  第二条 范围
  质量不符合规格的进料(含加工品,以下所称的进料,均含加工品在内)、半成品及成品且认为不能修理者,但下列二项除外:
  1.对进料检验时所判定的不合格的进料,应退货。
  2.对进料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的进料,且责任属进料供应商,应退货或更换良品。
  第三条 实施部门
  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工程、生产、材料等有关部门组成监审小组负责监审。
  第四条 实施要点
  1.发现不合格品,认为不能修理者,即由发现部门填具不合格监审单(填妥不合格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良情况等)送请监审。
  2.监审时需审慎,并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
  (1)是否能修理或必须报废。
  (2)检修是否符合经济效益。
  (3)是否为生产的急需品。
  (4)是否能转用于另一等级产品。
  (5)是否有些部分可以继续使用,有些部分进行修理,有些部分必须报废。
  3.监审小组将监审情况及判定填入不合格品监审表内,并经总经理核准后,由有关部门执行。
  4.监审小组应于三日内完成监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室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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