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分公司会计人员应依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执行账款作业,以使该分公司每月的应收账款比率保持在200%以下,且无逾期账款的记录。并应逐日或每周提供分公司主管有关各业务代表未收款情况的资料,以确保各笔账款的安全。
第三条 凡各分公司达成月份业绩目标,而其当月底的应收账款比率(月底应收账款余额/当月份的销货净额)在200%以下者,该分公司会计员应予奖励如下:
1.月底应收账款比率125%以下者,奖金500元;
2.月底应收账款比率150%以下者,奖金300元;
3.月底应收账款比率175%以下者,奖金200元。
第四条 分公司会计员因努力协助催收应收账款,而使该单位应收账款比率连续3个月维持2110%以下者,一律另予嘉奖一次。反之,若因账款控制不佳,致账款比率连续两个月超过250%以上者,则应予申诫一次的连带处分。
第五条 合乎第三、第四条规定的分公司,当月底止或第3个月底止的逾期账的5笔以上,或其逾期账款总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该分公司会计人员不予奖励。但逾期账经事先以书面呈报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应不列入计算。
第六条 收回的票据,票期逾应收票据管理办法的票面金额视为未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