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公司会计人员应依收款管理办法之规定,切实执行账款作业,努力使公司每月之应收账款比率保持在200%以下,且无逾期账款之记录,并应逐日或每周提供公司主管有关业务代表未收款情况之资料,以确保各笔账之安全。
第三条 凡各分公司达月份业绩目标,而其当月底之应收账款比率(月底应收账款余额/当月份销货净额)在200%以下者,该分公司会计员应予奖励如下:
月底应收账款比率125%以下者,奖金500元;
月底应收账款比率150%以下者,奖金300元;
月底应收账款比率175%以下者,奖金200元。
第四条 公司会计人员因努力协助催收应收账款,而使该单位应收账款比率连续3个月维持在200%以下者,一律另予嘉奖一次。反之,若因账款控制不佳,致应收账款比率连续两个月超过250%以上者,则应给予一次连带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