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司财务所有会计作业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准则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会计账务之处理以按权责基础制为原则。
(二)资产
第三条 本公司之现金包含库存现金及国内各银行存款,而银行存款系指国外银行存款。
第四条 本公司设置零用金由出纳人员保管,以支付小额或临时性之支出或借支之用。
第五条 应收款项系指应收客户之账款,包含账款及票据;账款以外销而言为VC原币之金额,押汇时因汇率变动时,共汇兑差价应转入兑换收益或损失项下。
第六条 各固定资产以取得成本为人账之基础。
第七条 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全部或一部分为一总数,且无法明确划分各资产之个别成本时,应依据其性质、用途、效能或可得知之市价求得各资产之分摊基准分摊其取得成本。 {
第八条 各类资产依税法规定之折旧摊提年限,摊转入当期费用内。
(三)负债
第九条 各项负债之人账,系依其应清偿之数额为准,其为资产之取得为资产人账之成本,其为费用之发生,为费用应支付之数额,,为借款时,为借款之金额。
第十条 负债中之应付账款为向工厂订货之成本,若因质量问题或有代垫各项费用之事情时,应于付款时扣除。
(四)净值
第十一条 股本以投资人所投入资产之价值表示。
第十二条 年度有盈余或亏损时应以本期损益表示,并于下年度转入累积盈亏项下。
第十三条 资本额之增减数,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结算有盈余时,先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再依公司章程发放红利及盈余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为弥补,再为盈余分配。
(五)收入
第十五条 本公司之销货收人为出售货晶之收入;为国内者,系指货晶送至客户处经其签收为限;为国外者,系指已经结关者。
第十六条 本公司之佣金收入系指代理客户采购所获得之报酬以及担任媒介而取得之收入而言。
(六)成本暨费用
第十七条 销货成本系指销货之货晶之进货净成本而言,若为出口时则包括各项出口费用及佣金支出。
第十八条 为提供经营管理之用,出口货晶应依批次别由会计人员依“批次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批次之销货成本。
第十九条 凡与公司经营有关所发生之一切支出,皆属公司之费用,均应列账记人。
第二十条 费用有递延性质者,应先以预付科目列账,再于归属期间转正。
第二十一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应依其性质为严格之划分,但为顾及账条处理上之方便并配合税法上之规定,下列各项得列为当期费用支出:
(一)使用效能在2年以内者;
(二)取得金额在删元以下者之小额资产。
(三)决算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结算公司经营状况呈总经理校阅。其结算之报表有:
(一)批次别毛利明细表;
(二)比较损益表;
(三)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之账簿报表系统详如后表(表略)。
(八)押汇
第二十四条 货品出口结关后以报关行送来之各项押汇文件,交由船务人员办理押汇事宜。
第二十五条 押汇后由押汇人员将“结汇证实书”交由会计人员入账。
第二十六条 有内销者由有关人员依客户请款日期请款。
第二十七条 上项之应收款项变动均应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九)付款
第二十八条 货晶出口结关后,船条料应该核审报关行送来之发票,无误后并将发货单一份转国内科人员核对出口数量,另一份交财务科核对厂商请款发票金额是否正确,无误时,则开立请款传票连同发票经送财务主管签核后呈权限主管核阅请款。厂商之发票若迟未寄达,财务科人员除督促外,应于约定之付款票期前办完内部之请款作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就请款传票之内容及凭证应加以审核无误后,盖上会计科目呈总经理批核付款。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依经权限主管核准之请款传票开立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连同该请款传票呈总经理盖票据章后办理付款。若有厂商要求免除禁止背书转让,或变更约定之付款条件(如缩短票期或支付现金等)时,应由财务科报呈总经理核准更改。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因公需要暂借1加加元以上金额者,必须于一日前经权限主管并通知财务科方得支付。
第三十二条 其他各项费用请款时,应注意事项详如“请款暨传票填写之要点”说明。
第三十三条 小额及临时性支出或借支,由出纳人员以零用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除零用金支付者外,其他各类付款应每日记人“收支日报表”内。
(十)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其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