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托收承付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款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的规定如下:
1.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l)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证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证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另外,按照规定:
①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只能在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②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l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③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④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但对拖欠单位按每日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⑤承付货款分为验货付款和验单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定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货付款的,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又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业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收款人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如果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不论是验货付款还是验单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此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