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奖金每季颁给1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第四条 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第五条 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总经理核阅后公布。
第六条 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第七条 当季服务末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第八条 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