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授权的内容由总部规定。(参股企业由股东商定)
第三条 授权的大小、范围、期限、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而确定。
第四条 授权是严肃认真的,被授权人必须十分重视并按此行事,所属企业有关部门必须按此执行。
第五条 被授权人需认真履行授权责任,如滥用权力或超越权限使用权力的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总部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或检查,以及所属企业自查均以本制度、授权书和所属企业的制度为依据。
第七条 所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按季向总部书面汇报工作一次。
第八条 没有授权的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无权行使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