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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工资及福利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种形式。所属企业根据实际可自行确定。浮动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金组成,编内办事员基本工资每月700元。基本工资根据不同的区域可下浮30%。试用期员工工资按每月800元执行,试用期工资可根据不同区域下浮30%
第七十三条 夏季冷饮费、养老金等四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并报总部批准。
第七十四条 电话费报销额度:总经理助理以上不超过400/月(特殊情况报总部批准),部门副经理以上不超过200/月。若确实因业务需要,报销电话费由部门经理提出具体额度,报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00/月。电话费采用统一托收方式的,超过额度部分由财务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采用实报的在额度内报销。
第七十五条 外聘人员除工资外,不享受企业其它待遇。编内人员考核连续3个月不合格,应降低薪酬标准或解聘。
第七十六条 所属企业员工每年医院门诊医药费额定400-500/年,凭医药费发票报销。因长期伤病造成门诊费用超额较大,家庭确有困难者,可向企业提出特殊补助申请,经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给予报销。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常规性身体检查。住院、工伤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本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企业员工购买本企业房屋,视贡献、工龄、职务等情况享受优惠,优惠款额采用五年返还的办法处理,优惠数额需上报总部批准。车辆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属企业提出,报总部批准。
第七十八条 企业员工每周的正常休息日为两天,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每周应有一日休息。所有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为企业服务三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期十天。企业女员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休息,并由企业统一上缴女员工生育基金,生育时费用按国家规定申领生育补贴。
第七十九条 对工作表现出色的部门和员工可以通过出国旅游、考察的方式给予奖励,需报总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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