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大宗材料是指:石材、外墙面砖、铝合金门窗栏杆和塑钢门窗、进户门、消防、电梯、中央空调、园林景观、装潢材料。上述材料(设备)采购需上报总部审批。其余材料由所属企业自行采购,总部实行抽查。
第六十二条 所属企业材料(设备)价格按总部审批单填写,审定时间:普通材料(设备)为15天内;大型材料(设备)为30天内。所属企业必须按审批单办理,并将审批单交财务一份作为付款依据。
第六十三条 总部设立材料(设备)信息库,并按月提供材料(设备)信息价,供所属企业参考,所属企业均可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材料(设备)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签订(总部指定)三种方式,选用招标方式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
第六十五条 材料采购必须坚持货比三家、优质优价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如有违纪将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