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情况下,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5.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