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除一般发票应有的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算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的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外,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增值税登记号、增值税税率、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增值税登记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除了适用普通发票的开具方法外,应注意如下几点:
(1)“纳税人登记号”栏。销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按照本单位税务登记证上确定的纳税人登记号填列;购货方的纳税人登记号按照购货方提供的纳税人登记号填列。
(2)“税率,,栏。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低档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销货单位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3)“税额”栏。应按照金额和税率的乘积计算填列。例如某货物单价为5000元,数量为2件,税率为17%,则金额为10000元(单价5000元x数量2件),税额为1700元(金额1000元x税率17%)。
(4)“价税合计”栏。“价税合计”栏应按照金额加上税额的合计数填写,如上例,价税合计为11700元(金额1000元十税额1700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l)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免税货物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这样,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指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将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l)凡是能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小规模企业(指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对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纳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2)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税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