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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领购规定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5.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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