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应收账款
第一条 业务代表每天需将当天所收到的款项,填写缴款单,并同现金及支票,交营业所会计点收。营业所会计点收后,于缴款单上签字,并将第三联交还业务代表。
第二条 业务代表当天未收到款项的客户签单,需当天缴还营业所会计。第二天欲前往收款时,再向营业所会计领取。
第三条 营业所会计每天需编制销货日报表于当日下班前,将销货日报表连同支票、销货退回折让证明单及各业务代表之缴款单第一联(第二联存留于分公司会计处,呈分公司主管核阅),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现金则划拨人总公司账户。
第四条 业务代表收款时,倘因客户要求而同意尾数折让时,除应详填销货折让证明单,并由客户证实盖章后,交回分公司会计员,再送营业所主管核准。倘未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者,一律于当月自该单位之奖金中,就其短少部分,全数扣除。
第五条 营业所会计需为每家厂商设立应收账款明细账,各厂商之销货及收款情况,均需逐笔登录。每月底需编制应收账款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财务科。
第六条 客户要求换货时,一律先办理销货退回事项(填写出货单,单上盖退货字样,代替退货单),再依正常手续办理出货。
第二章 存货
第七条 营业所会计需为每种型号之货品,分别设立存货明细账,每笔存货之进出情况,均需逐笔详实登录。绝不可有提前入账或延后入账之情事。
第八条 存货账之登录,不可有月底先开发票、次月再行出货之虚报业绩情事。营业所会计亦需注意,不得有月底先行出货、虚充业绩,次月再行退货之不当情事。
第九条 每月底,由营业所会计,会同营业所主管,盘点存货,并填制存货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财务科。
第十条 每月底之盘点,倘有盘损时,需于存货月报表上列出明细,并叙明原因。此盘损之部分,当季即依成本核算,自该营业所之奖金中全数扣除。
第十一条 总公司财务科之会计人员,每三个月需至营业所随时抽盘一次。
第三章 零用金
第十二条 各营业所由会计员负责零用金之保管与支付。零用金额,一律暂定为伍万元整,将来视实际状况,再行斟酌调整。
第十三条 各营业所人员请领款项时,需填写支出证明单,经营业所主管核准后,由会计员从零用金支付。
第十四条 营业所之零用金,仅限于零星费用之支付。凡营业所代总公司采购之货款(货品采购一律由总公司集中办理、付款,唯总公司得请营业所就近代为采购外)或员工薪资等大额支付,一律由总公司拨付。
第十五条 零用金将用完时,营业所会计员应填妥传票,并同零用金报销单、付款凭证,汇寄总公司财务科,以补充零用金。
第十六条 有关零用金之详细规定,可参考零用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薪资
第十七条 每月25日营业所会计员应将该单位之薪资表,连同经主管核准之员工考勤表,并编制传票,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财务科。
第十八条 总公司财务科将营业所之薪资拨人营业所账户后,会计人员负责至银行(或邮局)领取现金,并负责薪资之分装与发放。
第十九条 营业所会计人员应遵守薪资保密之规定。
第五章 损益表
第二十条 各营业所会计员应于次月3日前,编妥该营业所之损益表,经营业所主管核准后,于次日早上,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财务科。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所之会计员应负责编制各季之损益表及奖金分配表,并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1月之3日前,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