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第三条 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1.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
2.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3.调离是出自志愿者。
第四条 每月津贴规定如下:
单身已婚者
主任以上600元1000元
一般人员400元、600元
第五条 津贴在每月20日与薪金一并发放。
第六条 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