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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划分办法

  第一条 公司为明确划分各层人员的权责,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本公司组织系统分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堙、经(副)理、科长、主任、承办员等六阶层,将所有应由各层人员负责的事项,分列于权责划分表(以下简称本表)中。
  第三条 各层人员的权责,分为下列三项,以三种符号代表:
  1.代表经办、主办或提出——指该事项应由该层人员负责办理或其发动提出;
  2.代表复核或核转——指该事项应由该层人员负责复核或核转上一阶层;
  3.代表核准——指该事项可由该层人员作最后决定,而付诸实施。
  第四条 将所有事项分为共同及个别两部分,再将共同事项划分为幕僚单位及直线单位两部分,以资简化。
  第五条 表中所列的权责,各层人员均应切实负责办理,不可借辞推诿;实施时,如遇困难或特殊事件发生,须向上一层人员请示后处理。
  第六条 各层人员依本表的规定办理后,如需向其上层人员报告时,仍须以书面或口头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采用列举方式,其未列举的事项,如已在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办法或其他规定中有所规定者,照其中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可由一级单位主管(即幕僚及直线各单位的经理)酌情办理。设有协理职位的直线单位,其权责划分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任一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职责者,应送各有关单位会核后处理。
  第九条 有关目标、政策、计划、标准及重要人事事项,应经经营会议商讨后,呈请董事长核定。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可视事实需要随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并公布后施行,修订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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