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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程序,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
  (二)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及备品备件。
  (三)2万元以上的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 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供应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主管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常设成员企管、供应负责人担任,设立一名临时成员,根据标的确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六条 供应部在接到需要招标的物资计划后应及时申报(填写招标申请书),总经理批准后、按拟定办法组织以下工作(基建工程由办公室组织生产工程由生产组织):
  1.拟订标书(或招标书)。填写招标通知书,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原则上提前三天发送招标组成员。
  2.发布公告或邀请(公告应在企业内部以多种形式公告)。
  3.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拟定审查报告(招标会宣读)。
  4.组织招标会议。
  第七条 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第八条 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代表人证明;
  3.投标人委托书;
  4.资信证明;
  5.主要业绩表;
  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7.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招标小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予的经济实体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 投标
  第十条 投标可以采取会议、书函两种形式,也可以分开进行,但是要坚持能集中就集中的原则。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书面提交我公司。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标书的内容、形式可决定是否收取投标押金,如需要收取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需要收取押金的在资质审查检束后收取。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退还,中标者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竞争特别激烈,或投标人超过7户以上的可以采取两步投的办法,先进行初投选定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五条 对于收取押金、标书费的招标项应采取公开解标的办法,其余标书由领导小组决定开标办法。
  第十六条 开标前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标书秘密,
  第十七条 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纪录。定标后,应当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记录上签名,以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于特大或特别标书,可以确定两家以上中标,由公司组织专人对中标人进行考察后确定。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两户以下标书为无效标书,应组织重新招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各组织对于应招标物资、原材料应尽早安排,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有意规避招标,对于有意规避者要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招标物料因时间或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必须履行招标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可免于招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过招标重复进购物资可免于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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