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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制度

  1.总则
  1.1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监察职能,加强对公司及各下属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查漏补缺,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审计监察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的基本原则:
  1.2.1 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任何损坏公司利益的,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审计监察工作应立即停止;对任何损坏公司利益的,缎带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彻底全面的审计监察。
  1.2.2 两权分离的原则:审计监察权与处理权分离。
  1.2.3 真实再现的原则:认真细致全面的审计监察工作使真实情况再现,以便公正的处理。
  1.2.4 客观实际的原则:任何审计监察之后的处理要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臆断主观脱离实际。
  1.2.5 承担责任的原则:对审计监察的结果审计监察人员要勇于承担相应责任。
  1.3 审计监察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1.3.1 具有正直、真实、无私、无畏、认真、细致、果断的思想品质。
  1.3.2 有较强的洞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1.3.3 具有财会审计、路桥施工等较强的专业知识。
  1.4 审计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4.1 依法审计;
  1.4.2 廉洁奉公;
  1.4.3 忠于职守;
  1.4.4 客观公正;
  1.4.5 保守秘密。
  1.5 审计监察工作人员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董事会决议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阻止或拒绝,违者将严肃处理。
  2.审计监察机构与职权
  2.1 公司设审计监察室,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长领导代表董事会监审公司运行活动的整体运行情况。?
  2.2 公司审计监察室设立举报箱,收集审计监察的相关线索和信息,举报箱由审计监察室主任负责管理和定期收取。所有举报信件均应登记并作为档案资料进行保存。遇有重大举报线索时向董事长汇报。
  2.3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董事长可以委托公司内外的相关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受委托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2.4 审计监察室的主要职权:
  2.4.1 有权调审或现场审查公司各下属部门的实物、财务、经营计划、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预算、决算及分配方案等,查询有关的文件资料;
  2.4.2 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
  2.4.3 有权参加审计监察室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各种会议;
  2.4.4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浪费行为经董事长批准可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但紧急情况可以先作决定后向董事长汇报,对制止不听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因审计监察室决断不当或错误的行为和后果,审计监察室和公司负责。
  2.4.5 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严重失职的责任人员,有权提出处理建议。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提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4.6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和调离主办人等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2.4.7 向公司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2.5 公司董事会同时聘请公司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专家或顾问,作为公司的外部审计监察人员,负责对全公司进行审计监察。外部审计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选聘工作由董事长负责,原则上不聘请本市范围内的和当事人有关联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外部审计监察单位人员应定期更换。
  2.6 外部审计监察工作应长期、持续、稳定的进行。原则上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重大告诉审计和项目经理部的工作终审。具体的审计监察重点和范围由董事长确定。
  2.7 审计监察室应与办公室一起负责外部审计监察工作的事务性的日常工作和往来与招待,向外部审计监察人员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2.8 外部审计监察工作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审计监察室负责接收、保管与归档。
  3.审计监察工作的任务与范围
  3.1 审计监察工作的任务: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和公司方针、计划、规章制度在公司内达到完整的贯彻执行。
  3.2 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
  3.2.1 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遵守情况;
  3.2.2 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3.2.3 公司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
  3.2.4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的合理性;
  3.2.5 离任或改任的部门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情况;
  3.2.6 公司各下属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完整安全性;
  3.2.7 公司各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编制、执行以及经济效益情况;
  3.2.8 公司各下属部门的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2.9 公司机械设备及物资采购的采购价格事宜;
  3.2.10 公司各下属部门各项检查的执行情况及真实性;
  3.2.11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3.2.12 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事项;
  3.2.13 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
  3.2.14 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3.3 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监察室必须会签:
  3.3.1 董事长要求督办的事项;
  3.3.2 工程内外承包、转(分)包等重大经济活动;
  3.3.3 单项工程结束后的考核;
  3.3.4 部门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的离任(改任)审计。
  4.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4.1 编制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室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规划方案、董事长要求、上年度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确定审计监察重点,编制“XX公司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4.2 确定分项工作中的审计监察对象和制定分项工作审计监察计划
  审计监察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分项工作的各个重点,确定对象并制定其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计划目的、计划目标、审计监察的方式和方法及实施方案。审计监察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并签发审计监察令。
  4.3 审计监察人员的组成
  审计监察室主任负责制定审计监察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和工作的具体情况组成审计监察组,并督促其按计划方案实施审计监察。
  4.4 对被审计监察单位实施审计监察。
  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审计监察人员要依据审计工作方案,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各种旁证资料要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5 提出审计监察报告。
  审计监察组在审计结束后,应对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分析、整理,就被审计监察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指正,并及时写出专题审计监察报告。审计报监察告总的要求是: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的目的、依据、内容和范围、审计监察的步骤和方式、被审计监察单位的概况、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的问题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6 作出审计监察处理决定。
  审计监察报告须经审计监察室主任审核后,报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出审计监察结论和处理决定,交由人力资源部按工作程序执行。
  4.7 复审。
  被审计监察单位对审计监察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监察结论之日起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有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监察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监察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4.8 审计监察决定的执行。
  审计监察室负责在一定时期内监察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监察决定情况,并向董事长报告执行结果。
  4.9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监察室办理的每一审计监察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4.10 审计监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力求态度端正、方法得当、讲求效率,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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