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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我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健康发展。
  第三条 遵照审计法规,我公司审计机构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 我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本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本公司财务责任性履行情况。
  第五条 我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审计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监督检查我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厂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4.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6.建立一套适合于企业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7.实行企业内部稽核制度;
  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9.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
  10.根据公司内经济责任制,做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第八条 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公司内所属单位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本公司横向经济联系的项目和公司内所属单位的集体经济及合作联营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对侵占国家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投机倒把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三条 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四条 接受并承办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十五条 向公司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三)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厂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
  第十七条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单位),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审计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单位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公司领导和审计部门。如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上级审计部门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作为最终结论;复审期间,原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法纪审计;分别采用事后审计一事由事前审计,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全面审计工作。
  (四)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检查本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计划、账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 责成被审单位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迫缴非法所得;并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公司内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内务部门各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本公司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五)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室是经理直接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本公司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劳动服务公司)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专人负责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由人事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在实行聘任制的条件下,可按编制聘任审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其中应有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业务骨干。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前征得总公司审计室同意。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审计法规,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忠于职责,严守机密。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并报总公司审计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本条例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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