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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工资制度

  第一条 工资的构成:
  兼职人员的工资,由下列三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
  2.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3.交通津贴。
  第二条 基本工资:
  兼职人员的基本工资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公司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由人事部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部门所制订的最低支付额;
  3.兼职人员因私事请假或迟到、早退、私自外出而造成的缺勤,不得给予其工资,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等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公司与兼职人员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部制订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三条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应付给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1.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计算加班津贴:基本工资(小时工资部分)×1.25=加班津贴;
  2.深夜执行公务者(从晚上10点到次日清晨5点),则应加给上项所得的四分之一,作为深夜工作的津贴。
  第四条 交通津贴:兼职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超过6公里者,按照公司交通津贴细则给付,并参考其出勤状况。
  第五条 工资扣除:
  对兼职人员扣除薪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薪金中直接扣除:
  (1)个人薪金所得税;
  (2)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3)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六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21日开始到当月的20日为止,并以当月的29日为工资支付日。
  第七条 离职或解雇时的薪金: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聘时的薪金,应从离职日的七日内计算并支付该员工已执行工作任务所应得的薪金。
  第八条 奖金:兼职员工服务届满1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事部评定为绩效优良的员工,则可予以奖励。
  第九条 奖金计算及给付: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单位,并于每年7月根据员工的表现,个别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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