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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从业人员培训: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酒店安排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二)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处理食物前;
  3.上厕所后;
  4.处理生食物后;
  5.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6.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7.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9.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四、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
  (二)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三)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品处理区。
  (五)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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