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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使出入厂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
  1.员工进厂需佩戴识别证方可进人;
  2.员工未佩戴识别证时,守卫人员需查明身份及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人;
  3.迟到、早退或请假者,须打出勤或退勤卡进出;
  4.员工进人厂区限在上班时间内,节假日或下班后禁止员工进人厂区;
  5.因公加班需在休息时间进人厂区者应提供单位主管签署的证明材料;
  6.员工夜间加班或节日加班时,出人亦须遵守以上规定;
  7.员工陪同亲友进人厂内时,亦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
  8.本公司或协作企业员工进人本厂时,亦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
  第三条 来宾:
  1.凡来访宾客(包括协作企业人员、本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员工亲友等)进入厂内时,一律在传达室办理来宾出人登记手续,抵押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并说明来访事由,经征得受访人员同意及填写“会客登记单”后,领取“来宾识别证”并持“会客登记单”第2联进人厂内,并依下列规定使用:
  ①“来宾识别证”应佩挂于胸前;受访者需在“会客登记单”上签字,来宾须将“来宾识别证”“入厂登记单”交还给传达室查对后,始可退回证件;
  ②团体来宾参观时,须由有关单位陪同方可进人。
  2.来宾来访,除特殊业务需要准许其进人厂内,其余均须在会客室晤谈,不准进入厂内;
  3.本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因业务原因需进出厂区时,除科长级以上主管外,一律先履行登记手续;
  4.不得在上班时间内会客,员工亲友私事来访,于会客室内等候在下班时会见,特殊情况须经科长核准;
  5.协作企业人员出入厂区频繁者,由有关单位申请识别证,凭识别证出入大门。没有识别证必须办理登记方可进入;
  6.来宾出入厂区时,保卫人员须检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
  7.严禁外界推销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内。
  第四条 车辆:
  1.机动车驶进大门时,应即熄火(严禁在厂区内行驶),整齐排放在停车场。
  2.运送货品的机动车辆可慢行进人厂区卸货。须载物品出厂者亦同。
  3.车辆进人时,需接受检查及办理入厂手续,停靠在指定位置。
  4.车辆出厂时,不论外单位公务人员或员工车辆均需停车接受检查,若载有物品时,需凭“物品放行单”放行。没有“物品放行单”不得载运任何物品出厂(含私人物品)(详见“物品”部分)。
  5.本厂车辆出厂时,需凭“派车单”放行。
  6.保卫人员每天将“派车单”送厂务科备查。
  第五条 物品:
  1.任何物品(包括成品、材料、废料、员工私人物品、工具等)出厂时均需办理“物品放行单”;
  2.保卫人员需仔细核对“物品放行单”的记载是否实物相符;
  3.物品出厂单由有关单位填写后送厂务科核批;
  4.工程承包者协作企业及其他业务往来企业或个人携带的工具、机器、物品等,应于进厂时先行登记,出厂时凭登记单核对无误后出厂;
  5.物品进厂时,保卫人员需详细检查,如有危险品、易燃品、凶器等,禁止进厂并报告上级处理;
  6.保卫人员每天需将“物品放行单”送厂务科备查。
  第六条 识别证:
  1.识别证分为3种:
  ①员工识别证(黄色);
  ②来宾识别证(红色);
  ③协作企业人员识别证(蓝色)。
  2.协作企业人员识别证每年换证一次,且颜色不同。
  3.员工进出厂区应佩戴识别证,未带者由守卫人员登记一次,列人年终(年中)考核和分项目。
  4.识别证应贴好照片,由厂务科盖章后发给方为有效。
  5.若识别证遗失或破损,应再办理补发。
  6.识别证背面记载个人所属单位及职称。
  7.识别证应妥善保存,调、离职时应交回。
  8.协作企业人员识别证应由有关单位办理申请,并应有企业名称、出人者姓名、照片、年龄、性别、身份证统一编号、住址及电话等内容。
  9.协作企业人员识别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元月份全部换新,旧证作废。
  第七条 员工车辆停车场:
  1.本厂员工上班时,若以自用轿车、摩托车为交通工具时,均应事先向厂务科登记,以便安排停放在单位号码;
  2.各种车辆入厂时,应将车辆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靠;
  3.停车场开放时间如下:
  ①平时上午7:00—下午18:00
  ②晚上20:00—22:00
  4.停车场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出,以确保车辆安全;
  5.停车时,需将编号停车牌放置在车上指定部位,以便查核。
  第八条 交通车:
  1.本厂员工除住厂内宿舍者外均可申办交通车乘车证,附最近半身免冠正面2寸照片一张向厂务科申请。
  2.申请乘车人员无特殊原因每月乘车日数未达20日以上者,则取消外月乘车资格,停止1个月后,重新申请。全年有3次以上取消记录时,取消乘车资格1年。
  3.搭车员工推举车长1名,负责管理员工安全及检查乘车证等事务。
  4.无乘车证而擅自搭乘者,如因超载致被罚款或发生事故时,应与车长共负全部责任。
  5.乘车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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