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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业务准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促进本公司广告宣传业务的发展。
  第二条 本公司的广告业务,由公共关系部负责推行。
  第三条 公共关系部负责的业务内容如下:
  1.制定广告宣传计划方案,包括选择广告宣传的对象、方法、时间与费用等。
  2.制作广告宣传用品,包括广告张贴画、广告牌、传单等。
  3.实施广告宣传计划,与广告代理商接洽与交涉。
  4.为有效地开展广告宣传,进行市场调查。
  5.测定广告宣传的效果。
  6.对制造部和销售部提供广告宣传效果方面的资料。
  第四条 广告宣传计划的制定工作由公共关系部部长负责。
  1.在制定广告宣传计划过程中,必须听取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2.计划方案在实施之前,必须再次送交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与建议。
  第五条 在制作广告宣传用品时,必须选择最佳的合作对象和宜传用品。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应注意选择效果明显的广告宣传形式,包括奖品交换方法、提供旅游等。同时应注意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 广告宣传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但都必须在广告预算范围内进行。同时,实施广告宣传之前应听取广告业务机构的意见,并根据业务情况委托广告业务机构实施广告宜传。
  第七条 广告媒介原则上规定如下:
  1.报刊、杂志、广告张贴画和传单。
  2.邮寄广告。
  3.电视和广播。
  4.广告牌与广告设施。
  5.挂历与效率手册。
  6.其他经董事会临时认可的广告媒介。
  第八条 为了有效地进行广告宣传,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市场调查。公共关系部在认为必要且适宜的时候,展开对外部的市场调查。市场调查的结果,必须有助于提高广告宣传工作。
  第九条 公共关系部有义务对各部门提出建议,积极协助相关部门的工作,并收集与提供有利于销售的各种创意与构思。
  第十条 要对广告宣传效果做出评价与测定。
  1.公共关系部须阶段性地对外部广告宜传的效果做出调查与测评。
  2.广告宣传效果的测评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3.把测定的结果写成报告,交各相关部门传阅。在必要的情况下,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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