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
第三条 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
1.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
2.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
3.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
4.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
5.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
6.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业务执行偏差;
2.人事未尽协调;
3.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者;
4.管教有欠允当。
第五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
1.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
2.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
3.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
第六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
1.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
2.违法、违规案件;
3.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
4.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
5.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
第七条 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原因,并叙明年月日;
2.详细事实;
3.案情分析;
4.处理意见。
第八条 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
1.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2.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第九条 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
1.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
2.约谈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
3.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况;
2.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
3.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4.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
5.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
6.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
7.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与各有关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
2.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3.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4.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
5.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
6.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
2.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
3.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接受上级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
2.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相,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
3.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
4.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
5.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己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
2.与同业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业间的商业地位;
3.账务的辅导及转达其各项困难或建议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嗣后视其必要再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