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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
  第三条 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
  1.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
  2.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
  3.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
  4.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
  5.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
  6.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业务执行偏差;
  2.人事未尽协调;
  3.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者;
  4.管教有欠允当。
  第五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
  1.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
  2.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
  3.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
  第六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
  1.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
  2.违法、违规案件; 
  3.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
  4.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
  5.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
  第七条 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原因,并叙明年月日;
  2.详细事实;  
  3.案情分析;
  4.处理意见。
  第八条 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  
  1.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2.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第九条 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
  1.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
  2.约谈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
  3.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况;
  2.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
  3.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4.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
  5.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
  6.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
  7.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与各有关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
  2.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3.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4.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
  5.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
  6.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
  2.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
  3.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接受上级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
  2.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相,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
  3.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
  4.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
  5.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己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
  2.与同业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业间的商业地位;
  3.账务的辅导及转达其各项困难或建议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嗣后视其必要再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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