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员工识别证为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第三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室处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按规定配带识别证以资识别。
第四条 员工出人办公处所及厂区未按规定配带识别证者,禁止出入。
第五条 员工识别证应配带于左胸前口袋位置。
第六条 员工识别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员工于离职时,应将识别证交还人事单位注销。
第八条 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交附工本费5元向人事单位申请补发。
第九条 违犯本准则者,依其情节轻重签请总经理议处。
第十条 本准则未尽规定事项悉以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签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