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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假细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给假,悉依本细则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金照发。
  第四条 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金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第五条 事假:
  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
  3.一月内前后事假2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3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1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体日不计事假;
  4.事假不满1日者以钟点累计;
  5.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金,月薪者当月3天内、全年14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试用人员月薪者,请事、病假薪金全扣;
  8.本年度到职升正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1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
  14天x到职后月数/12二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第六条 病假:
  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2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2.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2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2个月起予以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者,优先予以复职;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1日者以钟点计;
  5.病假在1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金发给半薪,超过1个月者全扣;
  6.当年度到职的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式办理。
  第七条 公伤:
  1.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金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2.无需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需再续假,除仍需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第八条 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表(表3—20),薪金照给。
  第九条 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给予2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金照发。
  第十条 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7天,子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薪金照给。
  第十一条 产假;女丝职月给假56日,女性员工给假50天,并照下办理:
  1.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金照给;
  2.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下者,产假期内薪金减半发给。
  (以上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
  第十二条 特别休假:
  1.员工部门按劳工法规定办理;
  2.职员特别休假,区分如下:
  (1)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日;
  (2)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日;
  (3)在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日;
  (4)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海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年元月5日前,根据各员工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核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
   4.员工的申请作业程序与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定以外的休假日敷,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月最多3天,每次不得少于1天,凡超逾或不足1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次年,各级主管准假的权责如下表(表见3—21):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奉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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