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公司中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培养员工养成严谨、守时的工作态度,加强正确的行为约束,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约束的人员范围为全体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为本细则的监察部门,负责对考勤的考核与统计做出有关处理。
第二章 考勤的内容及计算依据
第四条 考勤的内容包括:
1.总部上班时间:每天09:00-18:00;
2.分公司或分部上班时间:按市场开、关时间为准;
3.午餐时间:12:00-13:00;
4.总部员工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分公司或分部员工周六、周日照常上班,休息由部门负责人安排;
5.工伤假、产假、婚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勤的计算依据:
1.打卡为考勤的首要依据。总部所有员工均按个人上、下班的实际时间认真打卡,每位员工每天正常考勤应为二次。(工程部、总部中心设计室、调研专员)为一次。如考勤机因故不能打卡,应准时到人力资源部签卡)。上、下班及中午休息时间要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凡因公不能按时打卡者或漏打卡者,均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或上级主管)批准后,由部门负责人亲至或电话报人力资源及时签卡,人力资源部不接待个人前来解释情况。事后补假应于请假当天或次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由人力资源部做附注,方视为有效。超时再行补假,将不予承认。
2.请假单为考勤的另一重要依据。所有员工的病、事假、年假及调休等公假,均应事先认真填写请假单。正常事假、年假、调休应事先向其直接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常休假。
3.病事假批准权限:
事 项 |
部门经理 |
人力资源部 |
人力总监 |
副总或总裁 | ||
分公司或分部门员工 |
一般员工 |
三天以内(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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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以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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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经理 |
七天以内(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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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以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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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总部员工 |
一般员工 |
二天以内(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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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以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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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或经理 |
七天以内(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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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以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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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它 |
总监级以上 |
年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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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病、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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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病、事假及调休申请应说明请假理由、预计的请假日期和期限。病假需附事后医院开具的证明说明病情和病假天数。病、事假及调休经批准后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作为月底统计缺勤原因的依据。如期限有变(特殊原因),应立即通知其直接领导,得到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
10.各分公司(或分部)员工休息时间原则上由各分公司(或分部)经理安排,串休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11.公司考勤以上月28日至当月28日为考勤月。原则上每月考勤以22天计算。
12.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每月28日对本部门员工当月考勤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人力资源,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考勤卡于次月第一周周三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以各部门上报的考勤统计表为依据,核算员工工资,由此引发的问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13.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每月28日前对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卡进行自查。人力资源部以自查后的考勤卡为依据,进行考勤统计,核算员工工资,由此引发的问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