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员工因迟到、早退、记过及记功者均依下列标准扣分或加分:
1.迟到每次扣0.5分;
2.早退每次扣0.5分;
3.申诫一次扣1分;
4.记小过一次扣3分;
5.记大过一次扣9分;
6.嘉奖一次加1分;
7.记小功一次加3分;
8.记大功一次加9分;
第三条 上项累积分数于次月发薪时依照下列标准加(减)薪金,(第2条项目不再由考绩表上加减)并公布姓名:
1.迟到、早退、申诫、记过:每扣1分减1%的当月薪金;
2.嘉奖记功:每加1分增1甲。的当月薪金。
第四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