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第三条 凡员工于舀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U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第四条 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负均不加给。
第五条 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第六条 工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第七条 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八条 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九条 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第十条 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应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