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员工如实填报自身材料,企业有权向相关部门核实,如一经查实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新员工如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企业可随时停止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不满五个工作日者,不发给工资。
第三条 新员工报到时,应向人力资源部缴验下列证件
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各种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一寸照片二张;
其他人事资料;
其他必要文件(如担保书及其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被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
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
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
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
亏空公款受处罚;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
品性恶劣,道德不佳,或被公、私营企业及机关开除;
体格检查经企业认定不适合;
未满十六周岁。
第五条 试用期间,新员工工资(由人力资源部发给职务级别确认书)为所订等级月工资____%,不享有各种有薪假期,不享有各种福利待遇(如保险),不享有季度奖、年终奖及其他奖金分配。
第六条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限为三个月,市场部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可延长到六个月(均以满月计算)。
第七条 新员工转正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在试用期自我评价认为工作优秀,可胜任本职工作,达到企业要求者,可以随时提出转正申请。申请者可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转正申请表》,并附上详细的工作日志,填写后交部门主管审核。 部门主管仔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回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给予综合评定后,签署意见。 试用期内,部门主管认为该员工可用途本职工作的,可由部门主管牵头,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共同审核评定。 通过转正评估的员工,经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发给《职务级别确认书》。对评估不合格的员工,将延长试用期或被劝告辞职。
第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超出或低于其试用期间所确订级别,可在转正时予以提升或降低级别,并由人力资源部签发《职务级别确认书》确认职务和工资级别。
第九条 转正后员工按劳动合同条款享受企业规定的各种带薪假期及正式员工享有的福利待遇,并参加员工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享有季度奖、年终奖及其他奖金分配。
第十条 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待遇的计薪日期从签发《职务级别确认书》之日起的下一个月的__日起。
第十一条 企业员工均需参加企业规定的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季度考核定于每年__月、__月、__月、1月初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年终考核定于第二年一月进行。 部门经理考核由总经理评审。
第十二条 考核由三个考核项目组成,包括业绩考核、表现考核和能力考核。员工考核细则由人力资源部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自我评估
由员工本人先作自我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和工作总结及工作记录,交直属上司。
考核者评估
由直属上司进行评估。
人力资源部进行评估
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以百分制计。
第十四条 员工奖励和惩罚分为加发(或扣减)奖金和奖励(或扣减)分数。 奖励和扣减的分数与员工考核分数相累积后,构成综合考评分数,综合考评分数直接与季度奖、年终奖、提薪和晋升挂钩。 __天奖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__
第十五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嘉奖:每次加发三天奖金,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并奖励____分;
记功:每次加发十天奖金,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并奖励____分;
大功:每次加发一个月奖金,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并奖励____分;
奖金:一次给予数千元奖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书面公开嘉奖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拾物不昧(价值三百元以上)者;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以使企业引以为荣者;
忍受困难、肮脏之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书面公开记功
对管理制度建议尽管改进,被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遇有灾难者,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者;
发现职守外保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企业认为其它可以予以记功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公开书面记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使减少损害者;
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研究发明,对企业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对企业有特殊贡献,足以为企业同仁表率者;
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服务每满五年,业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警告:每次减发三天奖金,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并减扣____分;
记过:每次减发十天奖金,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并减扣____分;
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并减扣____分;
降级:降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开除:予以解雇;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特殊行为之一者,予以公开书面警告
未经许可擅自在企业内推销物品者;
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贻误工作者;
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不服从主管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不按规定穿着服装而有损企业形象者;
不能按时完成企业交办任务者;
在禁烟公共场所吸烟者;
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其它轻微过失或造成损失较轻微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公开书面记过
对上能批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导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对同仁恶意攻讦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在禁烟公共场所吸烟屡劝不改者;
出差在外放下工作不请假擅自外出旅游者;
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屡劝不改者;
因个人过失使用权企业遭受损失,情节较为严重者;
其他较为严重违规或造成损失较为严惩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公开书面记大过
个人过失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工作各企业正常秩序者;
不服从主管调遣而延误工期,影响企业按期执行和正常回款者;
贻误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 ,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不服从主管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一个月内旷工或超过二日者;
机器、车辆、仪器及其他技术性工具,未经使用人及部门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造成损坏并负赔偿责任)。
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企业制度,违反安全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书面公开辞退(不发资遣费)
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危害团队秩序者;
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在企业范围内赌博者;
无故毁损企业财物,损失重大者;
未经许可证兼营与企业同类业务者;
在企业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功过无法平衡抵消者;
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散播不利于企业之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伪造或盗用企业印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