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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印室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文及业务资料、行政资料的打印、复印、传真等工作,特制定文印室管理规定。
  一、文印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我局正式发文,需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不得随意增减份数。  三、我局的文字资料,有打印(复印)必要时方予打印(复印)。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或其他不需打印(复印)的文件,一般不予打印(复印)。  四、私人资料,未经允许严禁在中心打印、复印或用我局传真机递送,以免影响中心的正常工作。  五、复印人员应注意节约纸张,尽量双面打印、复印。  六、文印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复印机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复印人员要共同维护好复印机及其他文印设备,保持清洁。  七、复印人员复印完毕后要将复印机切换至“节能状态”,并将未用完的复印纸放回原处,将废纸及时处理,并做到随手关灯。  八、文印室工作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传真资料中须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复印人员应当认真保管好密级文稿、软盘,及时销毁密级文件印制后的印刷版和作废了的印刷件,防止泄密。他人在文印室操作时,非相关人员不得在文印室逗留,不得随便翻阅打印件和复印件。  九、工作人员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屡教不改或给中心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辞退。  十、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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