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食品公司库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库存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库存材料 是指公司(部门)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将要消耗的材料或物料以及准备出售的商品。 第三条 库存材料应由专人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对出、入库材料、物品及时登记。 第四条 库存材料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核查工作,使库存实物与帐面登记保持一致。 第五条 库存材料应当采取分类登记和分别存放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材料管理部门设“库存材料管理登记薄”,由材料管理人员根据材料的收入和发出凭证进行数量核算。 第二章 库存原材料管理 第七条 库存原材料包括但又不限于 材料存货、半成品、低值易耗品。 第八条 库存材料的核算财务部负责;财务部设立“材料明细账”,会计根据材料收发凭证进行数量和金额两方面的核算。 第九条 要合理安排材料、物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材料、物品的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不得混合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第十条 材料、物品入库时,库管人员要根据购货发票及购货清单的品名、规格、数量与所入库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财务部(随购货发票报销),第三联购货公司(部门)存查。若异地采购,应根据购货合同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经办人以此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部门)领用材料时,应填发“材料领用单”,注明领用项目(工程)名称、品名、规格、用途,并经公司(部门)主管签章后,方可向仓库领用材料。 第十二条 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字迹不清,签字不明以及越权审批的“材料领用单”。 第十三条 仓库根据“材料领用单”发料,发料数量不得超过核准的数量(该料如系不可分割或不便分割时例外,但也应及时办理退料或注明结转,另批使用)。 第十四条 “材料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领料单位存查;第二联仓库留存,并以此登记“库存材料卡片”;第三联每月终了由库存管理人员统计、编制“材料领用汇总表”后一并交财务部。 第十五条 库存材料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领用,防止材料过期变质。 第十六条 库存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库存材料预警机制,随时核查库存材料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材料将用完前十日内向材料采购部门提出预警,由材料采购部门按材料采购程序申请及采购。 第三章 产成品(入库商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库存商品是指 企业完成所有生产工序以后提交库存保管并准备出售的产品。 第十八条 产成品入库时,生产部门要填写“商品入库申请单”并详细列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价值;“商品入库申请单”一式两联,一联仓库留存、二联交由生产部门存查。 第十九条 库存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商品入库申请单”所列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所入库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填写“商品入库单”;“商品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财务部,第三联交由生产部门存查。 第二十条 要合理安排商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商品的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不得混合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第二十一条 商品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防止产品在库存中由于管理混乱造成产品过期。 第二十二条 销售部门领取库存商品时,应填发“商品销售出库单”,并注明领取商标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并经公司(部门)主管签章后,方可向仓库领取商品。 第二十三条 库存管理人员应当就“商品销售出库存单”进行核对,并有权拒绝字迹不清,签字不明以及越权审批的“商品销售出库单”。 第二十四条 库存管理人员对核对无误的“商品销售出库单”按其登记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行出库,并在“商品销售出库单”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商品销售出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由销售部门存查。第三联交由财务部入帐。 第四章 库存原材料、商品的盘点和核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由财务部、总经办进行全面清查外,在年度中间还要分不同情况,对原材料、商品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库存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清查人员对库存原材料、商品进行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也要进行盘点,并据以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库存原材料、商品清查采用实地盘点、帐面核对等方式,由总经办会同财务部与库存管理人员共同进行,通过点数、过磅等实地盘点、帐面核对等方法确定实存数量。在确定材料实际结存数量的同时,还应查明造成材料短缺、积压等方面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库存清查的结果,应编制“库存原材料、商品盘点报告表”,“库存原材料、商品盘点报告表”要详细列明各种材料的账面数、实存数、盘盈盘亏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盘盈盘亏的原因。经审批后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库存材料的自然损耗,由总经办视具体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损耗范围。对超规定的损耗部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若超定额损耗的材料可查出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其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公司原有关规定有抵触者,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总经办。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经理签发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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