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五、考核周期、形式 第十一条 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试用期结束的评议与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三种形式。月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试用期结束评议与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时通过笔试、答辩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六个月,特殊情况下亦可缩短,但至少应有一个月考核期(如果试用期为一个月的,考核采取试用期结束评议与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的形式操作)。 六、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试用期员工月度考核要素为工作态度、作业能力、工作绩效三大项。 第十四条 试用期结束考核结合岗位要求,全面考评员工试用期间的任职资格:品德、素质、能力、绩效、经验。 第十五条 个人试用期的总结报告主要是个人在试用期间的应知应会,个人的自我规划与职业生涯规划。 第十六条 具体的实施办法及考核表格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具体情况设置;考核、评议结束后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情况,汇集相关部门逐一对考核员工进行绩效面谈。
第三章 考核的准备及结果应用 七、考核信息准备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用人部门综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信息,客观公正的评价员工,信息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部门记录员工工作过程中的关键行为或事件; 2.员工的培训记录; 3.员工定期工作总结及日常汇报材料; 4.同一团队成员的评价意见或证明材料; 5.相关部门或个人的反馈意见或证明材料; 6.用人部门与员工沟通过程中积累的有关信息。 八、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无论是月度考核、试用期结束评议还是综合评定,其考核结果都包括评语和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两部分。 第十九条 考核等级的定义如下 1.优秀(90分以上):相对于试用期员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现突出,尤其是工作绩效方面,远远超出对试用期员工的要求; 2.良好(80—90分):各方面超出对试用期员工的目标要求; 3.合格(60---80分):达到或基本达到对试用期员工的基本要求; 4.不合格(60分以下):达不到对试用期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者,即时转为正式员工。成绩在60分以下者,结束试用期,解除关系(辞退)。 第二十一条 正式录用的员工考核结果记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章、制度、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