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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部内部审计代表出资者履行审计职责。所属企业应无条件接受总部的内部审计。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总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由总部内审人员承担。在必要时可抽调控股或参股企业的财务人员共同参与或委托外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机密。内审人员应对内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内部审计人员审计时必须保持独立审计,不得接受被审计企业的任何接待。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费用开支情况、税务筹划、执行总部制度和规定等情况。
第三十条 总部对所属企业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内部审计,也可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参股企业由股东商定)
第三十一条 总部可在实施内部审计前一周,以内审通知书方式书面通知被审计企业,也可以临时决定。被审计企业应当配合总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应保留内审底稿,审计完成后十五天内,应向总部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提交总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应当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五天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否则视为默认。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企业对内部审计报告中要求整改的内容,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在接到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上报总部,并由总部进行复查。
第三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出来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为此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内部审计报告与整改结果经总部领导签阅后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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