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所属企业的领导岗位设置为: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助理、项目经理(相当于部门经理助理)。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可设置总经理1人,如需要可设置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但不得超过2人;部门经理1人,如需要可设置部门副经理或部门经理助理,但不得超过3人;项目经理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部提请所属企业董事会任免;总经理助理、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提名报总部批准,请董事会任免;部门经理助理,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提名,经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任免,报总部备案;所属企业财务部经理由总部(或股东)直接任免。
第十三条 任命一律采用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五年;总经理助理、部门正副经理任期为三年;部门经理助理、项目经理任期为二年(项目经理不管任期是否已满,一旦项目结束,自动结束任期)。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任免由总部按季通报给所属企业。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的机构及人员设置报总部批准。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及部门的负责人离职必须进行离职审计,经审计并有结论后,方可离职。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根据总部额定的人员可自行招聘、录用、解聘(财务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 对所属企业及部门的负责人根据能力、水平、品德可在任期内提拔、降职或免职,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任免。
第十八条 总部每年对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察,所属企业对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考察,以此作为任免的依据。
第十九条 总部建立人才信息库,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所属企业组织培训,需报总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