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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印章的种类
  (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三)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四)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经理职章。
  (二)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
  (三)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四)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三条 印章的监印
  (一)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二)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
  (三)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 印章盖用
  (一)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二)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信存档。
  第五条 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第六条 监印人对未经核准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第七条 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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