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情况使用印章经局办主任批准:
1.县局各种奖励证书用章。
2.以县局名义制发公文(函)用章。
三、下列情况使用印章经局长批准:
1.县局人员调整、干部任免用章。
2.借款、贷款、资金往来方面用章。
3.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用章。
4.户口迁入用章。
5.机动车辆挂牌单位证明用章。
6.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外出介绍信用章。
7.单位干部职工婚姻状况证明用章。
四、办公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印章,除系统内业务用章外,对外用章一律登记备案。
五、非保管人员使用印章时,须由保管人员监督。
六、非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将公章带出办公室;确需将公章带出的,须经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