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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员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病员的知情同意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主诊医生(组长)、主治医生、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
  第三条 告知方式有门急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
  第四条 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院门急诊就诊和住院的病员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等)。
  第五条 告知内容为病员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 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   第二章 病情告知
  第六条 门急诊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告知。
  第七条 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管医师或主治医师告知。
  第八条 发现新的阳性体征、检查、检验结果时,需修改诊疗计划,由主管医生或主治医生及时告知。
  第九条 病情危重或病情明显加重者,病情、诊疗计划、预后等由主管医生或主治医生及时告知,报病危(重)的应填写病危(重)通知书,病危(重)通知书应由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随病历保存。
  第三章 有创诊治措施告知
  第十条 有创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检查、治疗和手术等医疗措施。
  第十一条 告知内容包括:操作的必要性、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操作和麻醉时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等。
  第十二条 由于风险、费用等原因患方不同意最佳诊疗方案时,应拟定次选方案,并由患方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一次住院期间,对病员反复进行有创诊疗措施时,必须每次在检查前告知相关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操作过程中出现需要改变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医务人员必须告知相关情况,征得其同意并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才能继续相应操作。
  第四章 无创诊治措施告知
  第十五条 无创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第十六条 使用有明显毒副作用、过敏反应或可能造成组织器官损伤的药物时必须事先告知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七条 施行放射治疗,须在治疗前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八条 施行输血等血液制品治疗,须在使用前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九条 施行各种物理诊治措施,须告知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告知
  第二十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病员,应当直接告知病员的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神志清楚的18周岁以上病员,可直接告知病员本人,也可告知病员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患恶性肿瘤等疾病的病员,其病情告知本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应当告知病员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对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病员,应当告知病员的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明显影响外形和生理功能的手术或治疗必须告知病员本人。
  第二十五条 使用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医用耗材和医疗用品时,须在使用前告知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六条 实施抢救措施时,在无法告知的情况下,可由医教部分管助理员或院医疗总值班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提前告知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八条 发现病员有精神异常、自杀倾向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鉴于医学的不断发展,对新出现的医疗情况可参照本《制度》中的相关条 款执行告知。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医教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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