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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会计管理制度

  1.银行汇票一律为记名式,即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姓名。
  2.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3.付款期为一个月。应该从签发日起算。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原汇款人只能向签发行请求退款。
  4.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有:汇款人、发票日(签发日期)、付款地(兑付地点)、三个金额(汇款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多余金额)、付款日(兑付日期)。
  5.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汇票反面有背书栏,有填写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的地方。汇票反面有记载收款人的证件的地方。
  6.汇款人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向签发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
  7.签发银行受理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
  8.汇款人持汇票到兑付地点,或支取现金,或者与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收款人也可以用背书方式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办理结算。
  9.被背书人在收受汇票时应审查:汇票未逾期,日期金额等填写无误,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汇款人或背书人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审查完毕后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汇票和解讫通知。
  10.收款人(包括被背书人)将汇票与解讫通知提交兑付行。收款人在银行开有账户的可在汇票背面加盖印章,并填写进账单,连同汇票、解讫通知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在交验证件后可支取现金。
  11.兑付行转账或付款后将解讫通知送交签发行。签发行将多余款收账通知单交给汇款人。汇款人可凭此领取多余款项。
  12.汇款人可以要求签发行办理退款。
  13.汇票遗失时,持票人应立即向兑付行或签发行挂失。挂失前被冒领,银行不负责任。如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未被冒领,银行可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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