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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院长应根据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社会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医院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发展方向,经院务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社会和医院各方面的力量,实施和完成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给医院的各项任务。
  二、院长应当创造临床科室业务发展的有利条件,使医院发展逐步达到具有专科优势的综合性医院。注意医疗卫生信息,不断组织开展新的诊疗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加医院活力。贯彻急诊、首诊负责制度,以医疗安全为中心。
  坚持病人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并以医疗、护理质量为生命,以社会效益并兼顾经济效益的准则。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医院的诊疗技术进步和医院的现代化管理,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医院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三、院长应不断改善医院劳动工作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应在发展业务,提高社会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应教育全院职工,切实做好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培养,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和文化、业务教育;院长应组织职工进行医疗技术革新,支持和采纳合理化建议。
  四、院长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如果院长对职代会在其职权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院长应当按决议执行,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院长应支持医院共青团、工会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五、院长有医院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统一指挥权,院长同院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院长有权作出决定;院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对有贡献职工有权进行奖励,对违纪职工有权给予经济惩罚。
  六、院长有权拒绝医院外部不按政策、医院实际情况安插抽调医院的人员、无偿占有医院的资金和物资以及对劳务费用的摊派。院长有国家规定的行政、医疗业务、后勤财务的指挥权和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权限。院长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协、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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