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质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订定办法。
  (二)基金的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三)基金的保管: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日止收入、支出明细及余额。
  (四)基金的运用:
  1.济授对象及其条件:
  (1)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维生者。
  (2)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其他可值济援者。
  2.原则:
  (1)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
  (3) 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3.方式:
  (1)凡本公司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合于条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签请单位主管核可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慈善基金内拨付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除平日外,并定每月第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济对象发动募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为贯彻本基金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各单位选定的济助对象必要时人事部可进行调查。
  (5)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当月份基金余额并入下月份基金总额内。
  (6)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酌情拨补。
  (7)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五)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不得藉口要求任何报酬。
  (六)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