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具、用具的购进成本,包括购进价格和所支付的运杂费。家具、用具购进后,作出账务处理,在“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入账。
3.领用家具、用具必须列表登记,领用部门或个人应负保管责任,同时必须做好日常修理工作。
4.修理家具、用具所用的开支,以“营业费用―修理费”列支。5.家具、用具因磨损而失去使用价值时,经批准可办理报废。报废的家具出售时,其售出残值作“营业收入”处理。
6.丢失、毁损家具、用具时,由当事人或部门写明原因,向部门经理报告,转报财务部审查后呈总经理审批。属人为丢失、毁损,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或部门赔偿。赔偿的价款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7.家具、用具发生溢余或短缺,应先按估价值转入“待处理收益”或“待处理损失”科目账户,查明原因,并分别不同情况审批后,转入“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