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做好客户信用调查,并随时调查客户信用的变化情况、签注于信息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信用良好的大客户及风、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最晚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此期限,财务部门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报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账。以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销。
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如超过此期限者,财务部门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均以月息2分计息。
第五条 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业务往来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6.注意支票上的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现象。
7.注意支票记载可更改处是否加盖原印鉴。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期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出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了解B客户支票信用。
第六条 本企业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晚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门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物,或新开支票,只交付原支票,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写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账减除。
第九条 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处理办法。
第十条 营业部门将退票申诉事务送请财务部门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设定抵押;建筑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设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部门,并附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呈总经理核准后,才能冲销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在债务请求权有效期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企业员工不依本制度规定办理或有违法行为,致使本企业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论处,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