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立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於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立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第三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涉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 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後,始得冲销应收账款。
第五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 管,倘事後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六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准後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