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处理范围
1.本细则所称保险是指火灾保险,但企业如有必要,可依情形增附加保险。
2.本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是指易引起灾害,致使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条件
1.各企业对于上述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可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2.已办理保险但须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时,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而未投保,但质权人要求投保者,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1.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2.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申请的审核,并会同会计部门一同审核;
3.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手续。
第五条 投保申请
1.预约投保
(l)机器进厂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场地及贷款银行分别编列,呈厂长处核实盖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企业,一份自存;
(2)必要时,各企业应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3日前具体报告保险标的物的变动情况,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企业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先向保险企业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企业;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2.正式投保
因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时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安全工程师审核,会计部门签注意见,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与安全工程师会商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应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投保申请。
第六条 投保的有关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投保书”,向保险企业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企业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转移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需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同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1个月内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留存。
第八条 出险通知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立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照会保险企业,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准,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3日内将两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企业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九条 勘查现场
如认为有必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委托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师、会计、总务部门到现场勘查,以公证机构的“报失报告”作为向保险企业索赔的依据。
第十条 索赔
总管理处财务部在接到“固定资产实害报告书”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应立即填具保险企业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6日内向保险企业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企业,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的,应将送保险企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给质权人。
第十一条 赔偿金的处理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企业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账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企业。
第十二条 索赔驳诉
如对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到通知1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三条 增设、减担,风险转移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同安全工程师、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企业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企业认可,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保险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10日前根据“投保申请书”、“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企业固定资产保险费用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准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企业保险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附则
1.各企业所有外购资产、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2.本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