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考勤实行三级管理,即: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全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人事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班(组)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班(组)的考勤管理工作。
三、假日规定
1.根据公司的生产特殊性,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法。
2.节日:无特殊作业时:
(1)元旦:休息一天。
(2)五一国际劳动节:休息三天。
(3)十一国庆节:休息三天。
(4)春节:休息三
四、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
1.职工因病就诊,需事先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经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市级及以上医院诊治。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凭市级医院的诊断书、病志、处方及收据等原始凭证,其工资待遇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70%;
(2)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75%;
(3)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85%;
(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90%;
(6)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可以在家养病,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岗位工资以试岗工资作基数,同时停发劳效工资)
3.医疗期内,停发劳效工资。
4.医疗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1)职工因打架斗殴负伤休息,凭诊断书按事假处理,无诊断书按旷工处理。
(2)职工因工外出患病住院,需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按病假处理。
五、工伤
工伤的有关规定按公司安保部下发的《职工工伤暂行办法》执行。
六、审批权限
1.工人请假
(1)请假2天以内,经班长批准。
(2)请假3天,必须经分公司经理(处长)批准。
2.一般管理人员请事假
(1)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2)机关处室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处长批准,3天以上分管经理批准。
3.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七、其它
每月15日前各基层单位将考勤表及工资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处,履行工资审批手续。不按时上报,逾期公司不予审批工资。
八、本管理制度经职代会讨论及市劳动部门审查后实施。
1.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处。
2.节日:无特殊作业时:
(1)元旦:休息一天。
(2)五一国际劳动节:休息三天。
(3)十一国庆节:休息三天。
(4)春节:休息三天。
3.节假日出勤,由基层单位安排换休。
九、婚、产假规定接办公室下发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十、丧、探亲假期的规定
1.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按规定可连续请假三天,工资照发。
《劳动法》规定: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公公、婆婆、岳父、岳母、配偶、子女,(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另给丧假)此项规定,仅限于考勤管理。
2.探亲假:
职工请探亲假,需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
探亲假是指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应享受的待遇。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未婚、家住省内的每月报销两次路费;省外的一年报销两次路费,每次探亲假为15天,已婚不再享受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