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资金的筹集可采用向银行贷款、向其他单位临时借款、向内部职工筹集等方式。当企业的经营规模扩大时,经总经理室决定,投资者增加投资额也是一种方式。
3.筹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及规定:
(l)企业根据需要可用原有的固定资产做抵押,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但向银行贷款时应通过企业总经理室批准;
(2)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业的实收资本,重大项目或借款余额已超过实收资本的加%以上的借款,应单独做出可行性报告报经总经理室批准。
4.对各方筹集的资金,应严格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许挪作他用。
5.资金使用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大额开支一般要事先列人财务计划,并应附有经济效益预测资料。